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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1日起施行:企业向个人采购6类服务,付款时代扣增值税

直接回答:依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,自 2026年11月1日 起,企业向境内个人采购研发、软件、设计、咨询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、文化、教育服务,达到起征点的,付款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。以前由个人自行申报的模式,改为由付款企业代扣代缴。

一、新规到底说了什么

这份办法的全称是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,由财政部、税务总局2026年9月3日发布(2026年第28号公告),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
用一句话概括:谁付钱、谁代扣。境内自然人提供规定的应税服务,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——在付钱给个人的时候,把该扣的增值税(和附加税费)扣下来,再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。

二、哪6类服务要代扣

不是向个人付的所有钱都要代扣。按公告第一条,适用范围是这6类服务:

  1. 研发服务
  2. 软件服务
  3. 设计服务
  4. 咨询服务
  5. 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
  6. 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

具体征税范围按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)执行。给个人发的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(属于综合所得的)走个税口径,不在这个办法的代扣增值税范围内——别把两件事混在一起。

举个例子:公司请一位自由职业设计师做品牌VI(设计服务),向一位大学老师购买内训课程(教育服务),或者请外部顾问做税务咨询(咨询服务)——付款对象是自然人且达到起征点的,11月1日起付款时就要代扣增值税。

三、税怎么算、钱什么时候缴

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很直接:

应扣缴增值税 = 销售额 × 规定征收率

  • 起征点: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当次(日)销售额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,付款时扣。未达起征点或适用免税政策的,不用扣,但仍要办理申报(公告第六条)。
  • 附加税费:扣增值税的同时,按规定一并扣缴附加税费(公告第四条)。
  • 申报时限:计税期间为一个月,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1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税(公告第五条)。也就是「11月付的钱,12月15日前申报」。
  • 优惠衔接: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,应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资料,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计算(公告第二条)。
  • 发票衔接:已按本办法扣缴增值税的交易,自然人去代开发票时不再重复缴税(公告第五条)。

四、和以前比,变化在哪

最大的变化是申报义务转移。按公告第十五条的过渡安排: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,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,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(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);11月1日起,改成付款企业代扣代缴。

对企业来说,这意味着:向个人采购上述6类服务的付款流程里,多了一道「代扣—记账—按月申报」的动作。漏做或做错,风险在扣缴义务人(也就是企业)这边。

另有一个例外: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,通过平台发生应税交易且由平台企业按规定代办申报的,不适用本办法(公告第十四条)。

五、企业现在要做的3个准备

  1. 盘一遍供应商名单:看看有没有定期向个人支付咨询费、设计费、讲师费、开发费的业务,把付款对象从「个人」里筛出来,判断是否属于6类服务。
  2. 改付款流程:合同里明确价款是否含税、由谁承担税款;付款审批环节加「是否已代扣」的确认节点;同一人当次(日)达到起征点的,付款时同步计算代扣金额。
  3. 接上申报台账:从11月起按月归集代扣记录,次月15日前完成扣缴申报。记账凭证里把合同、付款凭证、扣缴记录配齐,以备核查。

六、常见问题

Q1:请个兼职设计师做了2,000元的图,要代扣吗?

设计服务属于6类范围,当次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,11月1日起付款时应代扣增值税及附加。具体金额按「销售额 × 规定征收率」计算,若设计师符合优惠条件且提供了资料,按规定计算。

Q2:已经代扣了,对方还要开发票怎么办?

可以正常开票。公告第五条明确:已按本办法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,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。对方未申请代开发票的,你们可以发起开票提醒,由对方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。

Q3:每月付的金额都不大,没到起征点也要管吗?

未达起征点、适用免税或无需代扣的,不用扣税款,但仍要按公告第六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。也就是说:「不扣钱」和「不申报」是两回事。

Q4:10月底之前付的款怎么处理?

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应税交易,按过渡安排由自然人自行申报,企业不按本办法代扣。1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易才按新办法执行。

免责声明: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相关官方文件整理,仅供学习参考,不构成专业税务或法律意见。具体适用口径以国家税务总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最新规定为准。最后更新:2026年10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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